重点学习、教育。第十一条计划生育。第十二条居民有监督、批评、建议、申述和检举的权利,有权向社区提出咨询,有权要求社区向上级反映真实情况。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安全的,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赔偿一切损失;触犯法律的,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社区干部、党员、团员及其家属应带头实行三棵办事处二 0一一年一月Р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事处计划生育民约。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凡本社区居民都应自觉遵守本民约。第二条居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使计划生育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第三条居民应遵守《婚姻登记条例》规定,达到法定年龄后结婚(男 22 周岁,女 20 周岁);提倡晚婚(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晚育,禁止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或生育, 禁止政策外生育。第四条本社区居民应监督儿女贯彻执行计生政策法规。如本社区居民有违反生育政策、政策外怀孕及政策外生育的,在未处理前,一律停止享受本社区一切待遇。第五条抱送养孩子的夫妇,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到民政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合法收养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