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股金。Р股金分为法人股金、个人股金等。Р法人股金指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其他组织,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合作社形成的股金。Р个人股金指社员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合作社形成的股金。Р第八条每个社员应当认购股金。社员之间可以自愿联合认购股金。Р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当占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单个社员或者社员联合认购的股金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Р社员认购股金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资产、劳务、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Р社员出资超过股金份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Р第九条社员认购的股金,社员除退社外,不得随意抽走。社员退社时,按每股股金的账面价值或者按评估价值确定返还股金,具体采用何种形式由合作社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约定。Р社员未经合作社同意不得转让持有的股金。社员不得用其股金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担保。Р第十条国家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组织、个人赠与合作社的资产,计入资本公积,除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用于社员的分配。Р第十一条合作社的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Р流动负债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