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社统一提供的人员信息名单及身份证件逐一进行登记。Р三、酒店办理旅客住宿登记,要及时将旅客姓名、户籍地址、证件种类及号码、房间号、退房时间等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录入、传输率要达到100%。Р四、酒店接待外国人(包括港澳台)时,在将其信息准确、及时、完整的录入信息系统后,即时报辖区派出所。Р五、酒店前台设备应保证24小时开启,并专门用于录入、传送旅客信息严禁另作他用,系统如发生故障,酒店应立即将故障情况报公安机关,并与信息系统维护部门联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故障排除。Р六、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当班未按规定执行实名登记的,给予500—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无条件接受公安机关处罚。Р可疑情况报告制度Р1、公安机关因侦破案件需核查酒店内现住或曾住旅客的有关情况时,旅馆工作人员应积极帮助核实和查找。建立《通缉通报登记簿》,详细记载通缉、通报的查控情况。Р2、旅馆接到公安机关发出的通缉令或协查通报时,应确定专人负责,立即开展工作,尽快核对、排查,发现可疑者,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Р3、旅馆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Р4、住宿场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下列情形者,应当予以制止,并同时向公安机关报告。Р一、发现被公安机关通缉的,布控的对象要迅速报告公安机关。Р二、发现有违法犯罪分子或形迹可疑的人员住宿人员身份与证件不符,或者伪造、变造、涂改证件,来路不明者。Р四、发现吸毒、贩毒、嫖宿、卖淫、赌博等情况要及时报告。Р五、住宿人员酗酒闹事宿,或有行凶迹象者。Р六、住宿人员昼夜无故不归,或者任意留宿他人者。Р七、住宿人员离店后,叫别人领取物品难以证明,或者寄存物品长期不取者。Р5、如发现住宿人员中有企图自杀迹象,或患有精神病和有病危死亡可能者,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医疗机构等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