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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际结算》考试试题附答案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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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拒绝接单。同时,如开证行已确定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它可以自行确定联系申请人,请其对不符点予以接受,但是,这样做7个工作日内。最终取决于申请人的态度。Р案例五  Р我某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 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 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 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结果是保兑银行产生信贷损失.银行可以采取哪些做法来减少保兑信用证业务产生的信贷损失? 开证银行破产可以构成保兑行拒绝付款的理由吗?Р甲国出口商出口一批货物到乙国,进、出口双方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于是乙国进口商委托其银行(乙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该证由丁银行保兑。在甲出口商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完成了一切之后,他将全套单据,在规定的信用证有效期内,向丁银行提示,丁银行认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并对单据进行了议付。事后乙银行收单后经审核认为单据不合格而拒受。丁银行因此而蒙受了巨大的损失。试分析案例并说明保兑行的职责。Р答:(1)该出口企业应按原信用证规定,向该外资银行交单,并要求其履行保兑行的责任,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予以付款。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被保兑后,保兑行与开证行同样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条件下,保兑行与受益人的付款承诺不会撤销。Р(2)根据《UCP600》第8条的规定,保兑行的议付是无追索的议付,因此,保兑行已经接受单据,则无法行使追索权。如果开证行因为不符点而拒收单据,那些不符点是被保兑行忽略的,这样的后果应由保兑行负责,保兑行不能反过来让出票人/或善意持票人负责它在审核单据上的错误。本例中作为保兑行的丁银行因未发觉单据的不符点,而错误地议付,它就丧失了对受益人(甲出口商)的追索权。同时,由于开证行的付款依据是单单、单证一致,所以,丁银行也无从获得偿付,最终损失的只能是丁银行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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