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风险就有可能转嫁给公司债权人,而股东则可以利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责任。因此,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可作为公司人格否定的重要依据。公司资本不足通常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1)公司设立时资本不足,主要表现为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2)公司资本与其经营事业的性质和风险相比明显不足。Р⑶关联法人之间的过度控制。Р⑷利用公司人格逃避契约义务。主要是指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以公司名义承担公司本身并未因此受益的债务或与公司本身不相称的风险,造成经济上的当事人(股东)与法律上的当事人(公司)错位,即经济上的当事人享有利益,而法律上的当事人独担风险的不公平状况。Р⑸虚拟股东。虚拟股东是指公司的人数并没有达到法定人数,而采取其他方法使公司成员达到法律规定最低人数要求的情况。Р16.公司人格否定有什么特征?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法人制度的补充,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流行于20世纪初的英国和德国,20世纪50年代的日本也开始适用这一制度。它弥补了单纯法人人格制度的固有缺陷,有效地防范了不法分子利用法人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特性逃避承担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公司人格否定的特征主要有:⑴是对特定法律关系中公司独立人格的否认;⑵是对失衡的公司利益关系的事后司法规制;⑶是对法人制度的必要补充和发展。Р17.公司设立的方式有哪两类?各自适用于哪类公司?Р⑴发起设立方式。又称共同设立、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足全部资本额而设立公司的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具有程序简单和成本较低的优点,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可以采取这种方式设立。Р⑵募集设立方式。又称募股设立、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的一部分资本,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的设立方式。募集设立较为复杂,但其在广泛地募集社会巨额资金方面有着发起设立不可比拟的优越性。股份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可以采取这种方式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