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退税管理中,增值税进项发票是重要的退税凭据。按照规定,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同时外贸企业购进的货物必须按照内销和出口分帐核算,用于出口退税的进项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用于内销抵扣,用于内销抵扣的进项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即增值税进项发票绝不能“一票两用”,既申报出口退税又参与进项抵扣。Р在实际工作中,增值税进项发票“一票两用”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两点:Р一是不法企业恶意“一票两用”,获取不当利益。外贸企业管理中,征退税衔接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仅能反映当期认证进项发票用于抵扣的总数,对已抵扣发票没有作相应标识,也没有渠道将每一份增值税发票的抵扣情况传递到退税系统,退税部门无法用于掌握申报退税的进项发票是否已参与了抵扣。因此,不法企业可能利用这一管理上的漏洞,恶意“一票两用”,获取不当利益。Р二是个别县区局对外贸企业增值税申报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对外贸企业当期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是用于外销还是用于内销,一律在当期予以抵扣,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再将相应的进项发票作进项转出处理。这样处理既不符合退税管理的要求,也不符合增值税管理规定,对于既有外销又有内销的外贸企业,会造成内销部分对应的抵扣税额虚增,推迟内销业务应纳税金的入库时间。Р此外还可能有一些其它原因,需要通过评估、退税调查等方法进一步确认。Р清理“一票两用”疑点数据的方法和原理Р目前对外贸企业当期认证的进项发票究竟是用于退税还是用于抵扣,有无“一票两用”的现象,通过单一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或单一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无法完成识别工作,必须将两个系统的功能加以综合利用,采取数据分析的方法,发现疑点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