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中的任何一方应在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的3天内,相应地通知Р其他方面,并提供相应的为认定该类事件性质所必要的任何证明材料。Р12.2如果在本合同生效日期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从而阻止本合同中义务的履行,在该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甲方和乙方均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但是规定,如果甲方或乙方延迟履行其本合同义务以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责任。Р十三、保修Р13.1在本合同中,“保修期”是指完工验收证书上注明的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约定为2年。Р13.2乙方应在约定的保修期内,负责约定的保修范围内的工程保修工作。如果保修工作是由于下列情况引起的,则乙方应承担此类保修工作所发生的费用:Р所用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本合同要求;Р由乙方负责设计的永久工程或部分永久工程出现了任何失误;Р由于乙方的疏忽或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任何明确的或隐含的本合同义务。Р133如果保修工作是由于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则保修工作的费用应由对相关缺陷负责的责任人承担。Р13.4在甲方以适当的方式通知乙方以后,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按照本条约定履行其保修义务,甲方可以委托他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缺陷修复。在不限制甲方采取其他方式获得补偿的情况下,所发生的费用可以从保留金中扣除,同时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将这种情况通知乙方,保留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甲方可向乙方追偿。Р13.5在保修期满之前的任何时间,对于本合同出现的任何缺陷或不合格之处,甲方可指示乙方在甲方指导下,调查上述情况的原因。如果调查的结果表明缺陷的原因属于乙方责任,则乙方应承担上述调查所发生的费用,否则,此类费用应由相关的责任人承担。Р13.6如果乙方已经完全履行本条所规定的保修义务,则在约定的保修期结束之日后14天内,甲方应向乙方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一旦颁发,即表明乙方的保修义务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