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名专职人员负责健康教育工作;专职人员应具有社会动员、倡导、传播与教育、计划设计、实施、监督与评价等基本技能;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健康教育相关知识、技能培训。Р第十六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充分利用门诊大厅、走廊、诊室等各种空间宣传妇幼保健相关知识,并设置相对固定的健康教育活动场所,场所面积适中,环境整洁,悬挂妇幼健康教育宣传板并定期更换,配有宣传橱、展示柜、教具模型及宣传资料,并配备相关设备。Р第十七条妇幼保健机构应配备资料柜、电视机、录像机(或VCD、DVD等)、投影设备、照相机、摄像机、音响设备、黑板、多媒体、计算机等健康教育工作设备。Р第十八条按照《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划纲要(2005-2010)》要求,健康教育经费不少于当地年卫生事业经费的5%,妇幼保健机构应当积极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争取妇幼健康教育工作经费。Р第五章实施与管理Р第十九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定期召开健康教育工作例会,部署工作,接受信息反馈,积极开展对下级人员的培训工作。Р第二十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教育工作制度,逐步规范妇幼健康教育材料、设备、档案管理和信息收集系统,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不断细化、完善。Р第二十一条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的考核评估办法,定期对基层妇幼健康教育工作进行考核评估。Р第二十二条考核内容应围绕妇幼健康教育的组织管理与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考核工作可与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年度考核一并进行。Р第二十三条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将健康教育工作的考核评估结果纳为评定本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年度考核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价指标。Р第二十四条妇幼保健机构应加强自身对外宣传,树立良好形象,并与行政区域内的卫生、妇联、工会、教育、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要建立良好的部门协作关系,积极动员全社会参与,共同完成妇幼健康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