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保护国家财产,保证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化学工业的发展,特制订本规定。Р第2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化工企业(下称企业)均要严格遵守本规定。Р第3条企业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实现安全、文明生产。Р第4条企业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Р第5条企业除贯彻、执行本规定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Р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第一节基本原则第6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Р第7条企业必须建立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行政首长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委员会。Р第8条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的行政首长负责。Р第9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劳动者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恪尽职守,各负其责。Р第二节各级人员安全职责第10条厂长(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