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应当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Р十三、新组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Р13.1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任意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履行新组公司出资义务,视为新组公司设立失败。Р13.2发生新组公司设立失败的情形时,双方应即注销新组公司,过错方应全额承担新组公司的设立费用,该等费用包括协议对方认缴出资额的资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此外,过错方还应向协议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并应当赔偿对方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包括间接损失)。如双方均无过错的,新组公司设立费用由双方按认缴出资比例承担。Р十四、协议的变更和解除Р14.1 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Р14.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无法实现协议目的或经守约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协议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Р14.3 因国家政策变化或主管部门原因而影响本协议履行时,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Р十五、其他Р15.1 本协议的标题仅供参考,不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Р15.2 本协议双方为更好地进行本投资合作事业,签署的各种备忘录、会议纪要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Р15.3新组公司依法设立后,新组公司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新组公司的章程为准。Р15.4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Р15.5.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签署地为四川省成都市。Р15.6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Р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Р本资料来自Р本资料来自Р本资料来自Р本资料来自Р本资料来自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Р2012年___月___日 2012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