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全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批发企业的规划布局和总量的核定;负责省、市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及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县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市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的接收和初审,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总量的审批、监管工作。Р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规划布点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县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的接收和初审。Р 供销合作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推进连锁、配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Р 第五条省外产品由省烟花爆竹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定的省级批发企业统一进货,并实行专用封签管理。Р 第二章批发经营许可Р 第六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除应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Р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Р (二)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其中批发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药料的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Р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Р (四)有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Р (五)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Р (六)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仓储保管员、安全保安人员应接受具有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单位的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安全监管部门考核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Р (七)具有与其批发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储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及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