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的岗位补贴相挂钩,具体见《东凤镇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考核和奖惩实施方案》。Р(九)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培训教育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成员集体进行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加强自身建设。镇党委、政府将村务监督委员成员的培训教育纳入村“两委”成员的培训教育当中,每年应当至少组织培训一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镇党委、政府和村党组织应当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思想政治教育。Р第六章推选(选举)、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与补选Р第十五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或选举产生,并报镇党委、政府备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Р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推选(选举)工作纳入村“两委”换届选举整体工作,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同期举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Р第十六条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推选(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未成立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已经终止运作的,由村党组织主持。Р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推选(选举),可以采取有候选人的推选(选举)方式,也可采取无候选人的推选(选举)方式。采取有候选人的方式,候选人由村民代表中投票提名产生;采取无候选人的方式,在推选(选举)日直接由村民代表直接进行投票推选(选举)。推选(选举)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Р有意愿参选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村民代表,应当在推选(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参选意愿;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有参选意愿的村民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后,在推选(选举)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划为序公布参选人员名单。在推选(选举)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可统一组织开展有关竞选活动。Р其他有关推选(选举)事项,参照村民委员会的有关选举规定。Р第十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移交的程序和法律后果与村民委员会相同。Р第十八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党委、政府可以提出罢免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