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堤防临水侧的保护范围,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Р Δ保护地对应湖北的工程留用地和安全保护区,属河道管理范畴,其工程建设纳入涉河事项管理。《湖北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确保堤、干堤及重要支堤迎水面和背水面工程留用地均为200m;安全保护区为300m。Р (二)水闸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Р 《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0-96)规定,水闸工程管理设计应根据工程管理的需要,规划确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Р水闸工程的管理范围是水闸管理单位直接管理和使用的范围,应包括:Р ①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的覆盖范围,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连接建筑物。Р②为保证工程安全,加固维修、美化环境等需要,在水闸工程建筑物覆盖范围以外划出一定范围,其值可参考下表。Р表水闸工程建筑物覆盖范围以外的管理范围Р建筑物等级Р1Р2Р3Р4、5Р水闸上、下游的宽度Р500-1000Р300-500Р100-300Р50-100Р水闸两侧的宽度Р100-200Р50-100Р30-50Р30-50Р注:1、若1、2、3级水闸,其规模为中型,则管理范围标准相应降低一级;若为小型相应降低两级。Р 2、堤防上的水闸,管理范围应与堤防管理范围统筹确定。Р 3、特别重要的水闸工程,经过设计论证,可适当扩大管理范围。Р③管理和运行所必需的其他设施占地,包括管理单位的生活、生产区,多种经营生产区以及职工文化、福利设施等建设占地。Р水闸工程的保护范围是为保证工程安全,在管理范围以外划定一定的宽度,在此范围内禁止挖洞、建窑、打井、爆破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Р水闸工程的保护范围,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Р(三)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Р《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96)规定,应根据水库工程管理需要,结合自然地理条件和当地情况,在水库工程设计中,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