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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站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26KB

文档介绍
传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应急意识和能力。Р黄帝城收费站应当结合本单位的事迹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知识的宣传和培训。Р第三章检测与预警Р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检查小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对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Р地十三条各部门和安全生产小组的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并确保信息安全Р第十四条安全生产小组和相关部门应当时刻注意自然灾害的预警信息,研判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向上级部门发出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Р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Р 第十五条收费站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Р第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公众人身安全时,事故发生地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疏散、撤离和安置相关人员,尽最大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防控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服从生产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和安排,积极配合疏散行动。Р第十七条生产安全领导小组通过实施收费紧急情况处置预案,统一调度安排全站人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确保收费过程能够正常、有序的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收费站安全畅通。Р第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通信等公共基础设施损坏的,本站应当向上级部门及时反映尽快修复,保障正常生活、工作需要。Р第五章法律责任Р第十九条收费站生产安全应急小组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或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Р不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Р未及时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的Р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Р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Р第六章附则Р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Р黄帝城收费站Р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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