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应提供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一览表见附件二。Р15.3、工程承包人应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见附件三。Р16、安全文明施工与事故处理Р16.1、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进行施工,服从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达到总(分)包合同的安全文明施工目标。Р16.2 、劳务分包人安全管理人员须按照安全生产的要求进行日常巡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Р16.3、劳务分包人须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对新入场工人须严格按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三级教育内容、时间及考核结果要有记录。Р16.4 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劳务分包人有权拒绝执行承包人违反安全有关规范标准的行为。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Р16.5、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Р16.6、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Р16.7、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工程承包人负责供应。Р16.8、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