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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委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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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组织召开本级安全生产会议,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形势,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办。Р    (七)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具体指导、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督促有关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有关情况;Р    (八)负责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Р     第八条  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依法执行和落实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负责承办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事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和装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Р     第九条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控制目标进度、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预警通报。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委托政府安委办对下一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Р    第十条村委会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的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Р     村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对提拔使用和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Р     村委会凡涉及相关表彰奖励的,应事先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及其后果的意见。Р    第十一条  村委会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凡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Р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政府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责的副职负责人;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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