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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城区学校布局专项规划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23 |  大小:591KB

文档介绍
用途、转让、出租、抵押。Р5、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或征用学校校舍、场地的,拆迁和征用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中小学布局规划的要求,就近予以调整、补建或重建,原则上先建后拆。Р6、新建中小学校的建设时序,应与城市居住区建设时序一致,确保配套建设。Р7、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必须将校园详细规划和建筑单体方案,在报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同时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严格执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必须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后,整理一套建设资料交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Р第四十六条开展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发展现代化教育的认识,倍加关注教育事业,尤其是基础教育。Р第四十七条建立完善的监控机制,对市场需求量的变化以及引起这种变化的经济、行政、政策、社会等因素实行动态监控,及时研究对策并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保证教育设施规划的合法性。Р第四十八条确立教育优先发展的理念,保证“三个优先”,即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要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要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Р第四十九条多渠道筹措资金,不断加大对教育的投入,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同时规范审批民办学校,制定相应的办学管理规则,确立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Р第五十条调整的教育资源应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防止教育资源流失,对未安排使用而确实闲置的校园、校产,经有关部门评估后可进行有偿转让或出租,其收益必须用于学校建设,不得挪作它用。Р第五十一条加强对中小学校教育用地的保护,严禁侵占规划的教育用地,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用地性质,需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同意后方可作相应调整。Р第五十二条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合理配置师资力量,调整教师在区域、学段、学科之间的结构,使教职工在市区范围内合理流动,逐步解决校际间师资水平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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