鼠剂作用机理的添加剂。Р6 药饵投放Р6.1 警示标志Р6.1.1 药饵投放前应公告需禁牧或停止其他作业的范围。在药饵投放区域内居民点、学校设立警示Р牌,通告具体的投饵范围、时段及解除警告的日期。Р6.1.2 药饵投放点应远离饮用水源及农产品仓储点。如确需在靠近上述地点投放药饵,应将药饵置于Р毒饵盒内。Р6.2 药饵投放量以无遮盖方式投放的药饵1次所投放的药饵量执行以下投放量: a 以散布方式投放的药饵≤2 g/m2; b 以线状方式投放的药饵≤1.5 g/m; c 以洞口方式投放的药饵≤10 g/洞口。Р6.3 经卫生部门确定的鼠源性传染病流行区域应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作业。作业防护执行流Р行病防疫措施。Р7 解毒药使用者应了解杀鼠剂的中毒症状和解毒药。解毒药由组织实施者负责落实储备。对无特效解毒药Р的杀鼠剂应备有缓解中毒症状的药物。Р8 杀鼠剂与药饵的销毁杀鼠剂与药饵及其包装的销毁执行GB 12475的规定,避免污染环境,确保人、畜及野生动物安全。Р9 其他防治方法Р9.1 器械捕杀不应使用可对人、畜造成严重伤害的捕鼠器械。大量使用捕鼠器时,应向当地群众通告布放捕鼠器Р械的地点、范围和时段。Р9.2 生物防治Р9.2.1 通过引进天敌或微生物控制草原鼠害的方法应事先经过专家充分论证,并建立应急预案。一旦Р出现危害人、畜、非靶标生物和生态环境安全现象,应立即停止。Р9.2.2 生物防治科学实验应有具体安全防范措施,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Р9.3 生态防治采用生态防治措施应征得草原管理部门同意,并能够防止流行鼠传人畜共患病。Р10 鼠尸处理Р10.1 药饵毒杀或捕鼠器械捕杀的鼠尸应由实施者或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掩埋或无害化处理。掩埋地Р点应远离居民区和水源地。处理鼠尸时应穿戴防护服,避免人体直接接触。Р10.2 掩埋鼠尸的深度应能够防止食肉类动物将其挖出,避免造成二次中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