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发包人认可的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Р(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承包人或其他人实施);Р(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Р(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Р(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Р(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Р10.2变更的提出和执行Р乙方收到经甲方确认的发包人发出的变更指令或甲方发出的变更指令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Р乙方收到甲方下达的变更指令后,认为不能执行的,应在收到变更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不能执行的理由。如果甲方在3天内未书面更改的,乙方应当按甲方指令执行。Р10.3变更估价Р10.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项约定执行:Р(1)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执行;Р(2)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执行;Р(3)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执行。Р10.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收到变更指令后7天内向甲方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甲方应在收到变更估价申请后28天内审查完毕,甲方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的,应通知乙方修改后重新提交。甲方审核后按照主合同规定的程序送审,最终以发包人审核的结果为准。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发包人确定变更估价工作。Р10.4 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说明实施该建议对分包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甲方批准前述合理化建议的,甲方应及时发出变更指令。甲方不同意前述合理化建议的,应书面通知乙方。Р11.计量与支付Р11.1工程量计量Р11.1.1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工程量计量规则、周期遵照主合同约定,专用合同条款有约定的按照专用合同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