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对外交往与合作提供国家秘密事项审批

上传者: |  格式:doc  |  页数:2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对外交往与合作提供国家秘密事项审批Р一、事项名称、性质Р(一)对外交往与合作提供国家秘密事项审批Р(二)性质:行政许可Р二、审批依据Р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条: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Р三、审批主体Р崇左市国家保密局Р四、审批条件Р1、对外交往与合作实际需要;Р2、对外提供事项的机关、单位保密组织机构对需要提供的事项进行保密审查;Р 3、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提供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技术处理。Р五、申报材料Р1、申请文书;Р2、所提供事项的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提供的文件;Р3、所提供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有争议事项的文本;Р4、有关部门对提供事项的技术处理意见;Р5、合作双方签订反映承担保密义务条款的合作协议文本。Р六、审批程序Р申请——受理——签意见——核发准印证Р七、承诺期限Р1、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Р2、 承诺期限:9个工作日。Р八、收费标准Р不收费。Р九、咨询方式Р服务窗口电话:5025099,局办公室:7969039。Р十、投诉电话Р5025088、5025099。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