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提交的试运行期工作报告外,还应提交:Р1.初验提出的整改意见的整改文件;Р2.工程试运行期管理文件;Р3.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Р4.工程试运行期监理文件;Р5.工程试运行期监测文件;Р6.有关声像、电子文档等。Р具体资料要求见附录3和附录4。Р(四)竣工最终验收的步骤和审查内容Р1.验收组实地查验治理工程试运行后的质量,包括观感竣工质量。听取建设、施工和监测等参建单位的现场介绍和答疑。Р2.召开治理工程竣工最终验收会,验收组听取建设、施工、监测、监理和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试运行的总结或评价报告。Р3.审查工程试运行技术总结报告及技术档案资料的重点是:Р(1)初验提出的整改意见执行情况Р(2)工程治理效果监测情况Р(3)工程维护管理情况Р(4)项目财务决算及审计情况Р(5)工程竣工档案完备情况Р4.验收组形成治理工程竣工最终验收意见书。根据试运行情况,综合评定治理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能否安全运行;在初步验收评定的质量等级基础上,确认最终质量等级。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明确治理工程整改完善、使用维护的措施及责任单位。Р四、竣工档案归档及工程移交要求Р(一)竣工档案归档要求Р1.按照国家《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治理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查和监测等单位必须按附录4要求分别负责编制工程竣工相关技术档案资料。Р2.施工、监理、设计、勘查和监测等参建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做好工程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Р3.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工程竣工档案的验收和归档保存工作。Р(二)工程移交要求Р终验合格后,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指定设计使用期内的工程管护单位,并组织工程实物和相关档案资料的移交。Р五、工程治理效果监测要求Р(一)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定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