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不一致时,补签或续订的合同期限应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2个月。Р第二十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Р第二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РР在申请入职的有关文件、资料中隐瞒或虚报有关事项的;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Р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Р第二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Р 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Р 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Р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РР甲方因经营状况发生困难,合法裁员。Р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Р Р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РР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Р第二十九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须提前15天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转正员工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Р第三十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期满前30日内可以向对方表示续签意向,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后,可以续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