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产品,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质检部门进行通报或采取相应措施。Р (2)认证证书被撤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经过整改后,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认证机构重新申请认证。对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产品,相应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任何认证机构在6个月内不得受理该产品的认证委托。Р认证机构受理持有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的认证申请时,要制定严格的审核程序,认真确认申请认证的产品是否已被撤销认证证书,相应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是否有效。Р5.4 认证证书的使用Р5.4.1 获得“3C”证书的产品在销售时,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可向客户提供“3C”证书复印件,“3C”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工厂公章并如实填写《“3C”证书原件/复印件领用登记表》。Р5.4.2 在招投标及其他事宜中需用3C证书原件时,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如实填写《“3C”证书原件/复印件领用登记表》。领用人应负责原件的归还。Р5.4.3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Р5.4.4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获得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未变更或者经认证机构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Р5.4.5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Р6.记录Р6.1 《“3C”标志购买登记表》。Р6.2 《“3C”标志进出存帐》Р6.3 《“3C”标志使用登记表》Р6.4 《“3C”证书原件/复印件领用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