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负责审查复检,并对不合格项进行批评、处罚、通报。Р 第六十六条各单位环保第一责任人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管辖内环保工作进行常态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Р 第六十七条发现排污隐患和违规排污行为应及时整改或纠正,达到从源头预防污染的目的。Р 第六十八条检查内容Р 第六十九条检查是否按相应的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现场书面文件类是否齐全,如:环保相关制度、环保管理设备档案、操作规程、培训考试记录、检查记录、点检记录、运行记录、检维修记录、私自篡改、伪造检测数据行为等。Р 第七十条现场各项环保标识是否清晰有效,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达标排放。第七十一条废水、废气、噪声是否有违规排放现象。Р 第七十二条润滑油、有毒有害液体、氨水、化学药品是否私自倒入排水沟内,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存放或回用。Р 第七十三条窑平台、库上及其它部位向下吹灰(清灰)及乱扔杂物现象。.Р 第七十四条污染物超标排放超过半小时上行为,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未及时处理或未通知运维公司运维及时运维行为,设备故障或停窑未及时记录未按要求上报。Р 第七十五条.岗位休息室内物品摆放整齐,工具箱上面无杂物、无积灰,室内环境清新。Р 第七十六条污染物防治设施故障或损坏为及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任意排放的行为。Р 第八章环保事故管理制度Р 第七十七条为加强公司环保事故管理,及时汇报和处置环保事故,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依据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标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Р 第七十八条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突发性事件。Р 第七十九条环境污染事故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污染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Р 第八十条一般环保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