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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婺源县畜禽养殖区域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30 |  大小:159KB

文档介绍
法》2008年Р《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2013年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Р《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Р《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Р《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Р《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保部、农业部2016Р《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Р《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5号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Р《婺源县水功能区划》2012年Р《婺源县规模养殖场管理办法》2010年Р《婺源县城乡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Р《婺源县城乡规模养殖场管理及拆迁方案》2013年Р其它相关法律法规Р二、规划布局原则Р(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Р(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的原则。Р(三)生态环境、经济现状与布局规划相结合的原则。Р(四)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Р(五)节约、集约用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一致原则。Р(六)坚持畜地平衡的原则,合理规划养殖区域,以各乡镇土地承载力为参数科学划分可养区,限养区,禁养区。Р三、畜禽养殖区类型Р婺源县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Р(一)畜禽禁养区Р其中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对于已经建成的,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搬迁、关闭。Р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对于已经建成的,由县环保局、农业局、属地乡镇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建设完善粪污处理设施,做到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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