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源的放射性监测仪器使用特定的样品、氧气测定仪直接使用环境空气。 2.6 期间核查的方法来源Р 期间核查的具体方法来源一般有以下几种:Р a) 监测标准方法、技术规定中有关要求和方法。许多标准方法已经详细规定了校准等方法和要求,可以直接作为期间核查的方法。Р b) 仪器设备检定规程。仪器设备检定规程往往规定详细的整个检定过程,期间核查可以采用其中的需要核查的部分。如果没有该类仪器设备的检定规程,还可以参照类似仪器检定规程。Р c) 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及产品标准或供应商提供的方法。Р d) 对于没有方法来源的仪器设备,可以自己编制作业指导书。期间核查的方法内容也可以合并在仪器设备操作维护规程、自校方法等其它作业指导书中。Р 3 、记录方式Р 期间核查一般应有记录,根据类别可以采用不用的记录方式。Р a) 记录在监测原始记录上。适合于对于每次监测都进行的期间核查,并且记录简单的,如噪声监测仪的核查。Р b) 记录在仪器设备维护记录上。适合于较频繁的期间核查,并且记录较简单的,如天平的校准核查。Р c) 采用专门的记录。对于比较复杂的期间核查,可编制相应的记录表。Р 4 、期间核查的实施Р 4.1 编制有关程序性文件,明确期间核查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及要求,并明确期间核查不符合结果的处理。Р 4.2 编制年度的期间核查计划。Р 期间核查计划应该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编号、期间核查的日期或频次、检查方法依据来源、执行人、记录方式等。没有方法的,应编制有关的作业指导书。Р 4.3 执行人应按计划实施期间核查。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也应考虑实施期间核查[3]: a) 因使用环境条件发生变化,如温度、湿度变化较大,有可能引起仪器的准确性; b) 在监测过程中,发现数据可疑,对仪器设备提出怀疑时;Р c) 遇到重要的监测,如发生重大环境事故、作为仲裁或有争议时;Р d) 维修或搬迁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