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接管等。Р使用任一不合格或过期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即不得分。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27条Р第5.7.1条Р安全生产现场管理Р作业安全Р燃气安全Р80Р2、在燃气的供应与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Р(1)倒灌瓶装液化石油气;Р(2)摔、砸、滚动、倒置气瓶;Р(3)加热气瓶、倾倒瓶内残液或者拆修瓶阀等附件;Р(4)在安装燃气计量表、阀门、燃气蒸发器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和办公,在燃气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使用明火;Р(5)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漏。Р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20分。Р《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28条Р第5.7.1条Р场所环境Р建筑结构Р30Р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应与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匹配。Р1处不符合要求,即不得分。Р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3.2条Р第5.7.1条Р厂容厂貌Р10Р1、生产现场、办公场所、走道楼梯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Р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Р第5.7.1条Р10Р2、工位附近的地面上,不允许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不允许有黄油、油液和水积存。Р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Р第5.7.1条Р10Р3、生产设备必须保证操作点和操作区域有足够的照度。Р不符合要求,不得分。Р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第5.8.1条Р第5.7.1条Р从业人员操作行为Р从业人员作业Р40Р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Р每发现1人违章作业,扣10分。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9条Р第5.7.2条Р劳动防护用品使用Р20Р从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Р1、每发现1人不佩戴或未正确佩戴,扣10分;Р2、从业人员佩戴的劳动防护用品与工作岗位不相适应,每1人次扣10分;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7条、第49条Р第5.7.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