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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1730KB

文档介绍
---船方)完成交货义务。因此,FOB术语可视作FCA 术语的一个特例。Р区别:Р风险界点不同:FOB—越过船舷Р FCA--货交承运人Р适合运输方式不同:Р案例思考Р北京A公司拟向美国纽约B公司出口某商品5000箱,B公司提出按FOB天津新港成交,而A公司主张采用FCA北京的条件。试分析A、B公司各自提出上述条件的原因。РCASE 1Р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公司出口香料15公吨,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为10 月份,集装箱装运。我方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当夜发生火灾全部毁灭Р问:货物损失由哪方承担?Р 在该笔业务中,受损方若采用FCA术语成交,是否可避免承担案中的损失?为什么?Р损失由我方承担,采用FCA成交,则可以在货物运至码头时(或之前)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不必承担案中的损失。РCASE 2Р我内陆某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为1800美元,FOB天津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三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烧。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Р请分析此案应吸取的教训。Р我内陆出口公司应采用FCA内陆的方式进行出口,而不是FOB天津新港,因为FCA内陆贸易术语下,货物的风险于内陆指定地点风险即转给买方;货物在天津港码头被烧的损失此时应由进口商负责。但是在FOB术语下,货物的风险则以船舷为界,货物不越过船舷,风险就不能转移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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