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作出如下处理:(一)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向项目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有关材料补正后再予受理。(三)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第二十条对正式受理的审批类和核准类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2010年第230号令承诺时限,向项目申请人出具批准、核准文件和决定书,或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核准的决定书。对正式受理的备案类建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申请人出具备案证明和决定书,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书。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做出决定的,经分管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但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委托评估、节能评估、行业咨询以及需报省政府研究审定的时间不计算在内。第二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做出的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事项的决定,由行政审批管理处在主办处室出具办结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项目申请人颁发、送达。第二十二条正式批准、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管理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统一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六章监督与责任第二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制度,自觉接受部门、单位和企业的监督和评议。第二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在受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行政审批、许可过错发生的,按照《山东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2007年第195号令)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7年10月24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鲁发改审批[2007]1156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