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被抢、被骗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Р4.4.3 您对储值卡、卡号及密码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储值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Р 4.4.4 您不得在储值指定的售卡渠道之外的非授权渠道申购储值卡。您未按上述约定进行交易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Р4.4.5 储值在发现异常交易或有疑义或有违反法律规定之虞时,有权不经通知先行暂停该储值卡的使用,经认定有违约违法事实后,将根据法律法规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并拒绝您使用储值服务之部分或全部功能。。 Р4.4.6 除储值认可外,您不得以合作售卡方的名义从事储值卡销售。一经查实,储值有权要求您支付相当于所售储值卡面值等额的违约金。 Р4.5 合作售卡方的权利 Р4.5.1 您有权在许可范围内代理销售储值卡。 Р4.5.2 您有权根据储值设定的标准向在您处购买储值卡的购卡人收取手续费。 Р4.6 合作售卡方的义务 Р4.6.1 您应按本协议约定要求购卡人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因您未能履行或履行不充分导致储值承担未履行购卡实名制的法律责任,您应承担违约责任。 Р4.6.2 除本协议约定外,您不得向购卡人就储值卡购买事宜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否则,储值有权取消您的合作售卡方资格。如合作售卡方上述行为导致储值、购卡人受损的,合作售卡方应赔偿相应损失。 Р4.6.3 除储值外,您不得向其他人申购储值卡用以向第三方销售。一经查实,储值有权要求您支付相当于所售储值卡面值等额的违约金。如上述销售行为导致储值声誉受损的,您应向储值支付所涉储值卡面值等额5倍,最低20万元的违约金。 Р五、其他约定 Р5.1本协议未尽事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储值卡章程》、《储值服务协议》及其他相关规则等规定。 Р5.3 因本协议产生之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并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