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Р1.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结论填写“合格”;Р2.不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Р3.复检后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Р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九条合格判定条件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Р 第二十二条对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以及申请单位未执行或者正在执行第十九条第(三)款要求且已达到上一次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限的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情况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Р 第二十三条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将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Р 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对检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机构必须在15日内给出书面答复。Р 申请单位对检验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接到异议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3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评议的结果为最终结论。Р 第二十五条申请单位有权就检验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乱收费等行为向检验机构或者检验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检验机构或者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及时予以调查处理。Р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Р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2005年月日起施行。Р 附件:1.机械式停车设备检验检测必备仪器设备表Р 2.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Р 3.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监督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格式)Р 4.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