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等级。Р 第二十三条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升级,由施工单位在资质年检结束后2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其他变更事项,可随时办理。Р 第二十四条资质降级的单位,经过1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Р 第二十五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施工单位,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Р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1个月内,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Р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施工人员上岗培训由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Р 第六章其他Р 第二十八条涂改、伪造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的,取消资质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Р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资质证书:Р (一)使用不合格的苗木,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施工或者不服从监理的;Р (二)发生重大、特大造林质量事故的;Р (三)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工程的;Р (四)转让、出借《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的;Р (五)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Р (六)其他违规行为。Р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的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收回资质证书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林业行政机关决定。Р 第三十二条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附表:Р 1、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申请表Р 2、专业技术人员简表Р 3、已完成造林绿化工程项目情况表Р 4、重庆市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年度审查申报表Р 5、企业经营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