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按情况扣除全部损失费用。因乙方驻工地代表未向其工人交底或交底不清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Р 2)施工过程中无故撤走部分或全部工人,并因此对合同工期造成影响,甲方可通知乙方在 2日内出示书面答复材料,乙方未书面答复,甲方有权拒付其未结算的价款费用、终止合同,并有权索赔。Р 3)进场人员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进行调整。乙方无法调整时,甲方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窝工损失乙方自负),并书面通知乙方,直至终止合同。Р 第十三条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时,本合同允许变更或终止。Р 第十四条如国家政策性调整致使合同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时,双方协商解决并做好善后工作。Р 第十五条为保证合作顺利进行,乙方为派驻工地的代表,负责日常的管理、协调工作。Р 7Р 第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同意交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解决。Р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双方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代表人应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应出示委托证明。Р 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内容、结清分包工程尾款后,即宣告终止。Р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Р 第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列入补充条款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在本合同之外签订的协议等,内容与本合同相抵触者无效。Р 补充条款:Р 1、在麦收、秋收等需要正常施工期间乙方人员必须保证足够的作业人数和施工能力,不得以此为由向甲方追加费用。Р 2、乙方施工人员的来回工地路途费用由自己负责,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Р 3、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施工,做好文明施工。如若不能够满足合同单价包括的工作内容,另外出现材料清理,运输等用工费用将从乙方结算款中扣除。Р 4、乙方不得以资金暂时不到位等问题而停工或罢工等恶性事件,如若发生,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出现上访事件,每次向甲方缴纳名誉损失费壹万元,每次递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