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人应在承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或整改达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经返工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承包人可另行指派施工单位对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重作,且由分包人承担一切费用。Р11.4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Р11.5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Р11.6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和质量监督部门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Р11.7分包人对其所完成工程负永久性质量责任。Р第十二条安全施工Р12.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分包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Р12.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分包人承担。Р12.3 发生安全事故,应书面报承包人,并依法处理。Р第十三条物资供应Р13.1 除承包人与发包人所签总包合同中规定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外,其余材料及设备,全部由分包人自行采购供应。Р13.2分包人所提供的工程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合格记录或现场抽样检测报告,并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才能用于本工程。Р第十四条合同价款调整Р14.1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但当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在不超过设计或变更设计数量的前提下,根据分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经承包人确认及发包人审核批复后,按相应单价调整分包人合同总价款。Р14.2本合同价款均不调整任何价差。Р14.3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分包人损失,承包人协助分包人向发包人索赔,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Р第十五条工程量确认Р15.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XX日Р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已完工程量报告的份数: X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