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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中的规则和选择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6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他任何潜在的标准更适宜用于判别规则是否“善”。然而,基于这个标准所提出的论点本身不是价值判断,而是可以被当作是纯粹的事实判断,一种这样的判断:“如果有关当事人的‘合意性’是评价的标准,那么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规则集A比规则集B要‘好’”。经济学中“新制度主义”(宪政政治经济学是其中的一部分)的出现有时被认为是经济学帝国主义(economicimperialism)的表现,在我看来,这不仅是一个不幸的标签,而且有着严重的误导作用。首先,这些理论上的发展不是一门学科“战胜”了另外一门学科;而是事关社会科学的理论整合(theoreticalintegration)。它们表明,指导经济学的基本原则——即方法论个体主义和个体的逐利行为假设——可以被用来解释通常的经济学领域之外的问题。这些理论原则一直以来主要被用在经济学上这一历史事实不意味着它们有什么特殊的“经济学”性质。而提倡这些原则也不是为了宣称经济学有什么优势地位,而只是基于对社会科学的理论统一性(theoreticalunity)的强调。“经济学帝国主义”这个标签倾向于暗示新制度主义仅仅要求其它“被殖民化”的社会科学在理论上进行调整,而经济学的理论工具则基本上不需要实质性的改变,就此而言,我发现这一标签也是具有误导性的。但是对于我来说,既然“经济学视角”被系统地运用到对规则和制度的研究上,那么它的行为理论,也就是有关个体的模型,就不可能不受影响。或者用汉斯·阿尔伯特的话来说,要修正新古典主义传统中制度缺失(institutionaldeficiency)问题,而不触动其存在缺陷的行为缺失(behavioraldeficiency)最终是不可能的事情。一个有关规则和制度的合适的理论是不能在纯粹形式的“选择的逻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要求一个具有经验内容和能够解释人类行为中规则依循(rule-following)成分的行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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