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构成《刑法》第 273 条规定的挪用特定款物罪。 18. 试述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专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一部分。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该罪的主观方面一般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正确行使职权或者超越职权的行为会使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因徇私舞弊而滥用职权,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该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的界定: (1) 滥用职权罪与非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在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失。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不能构成犯罪,可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2 )滥用职权罪与其他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规定滥用职权罪的《刑法》第 397 条规定: “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这表明本条是对滥用职权罪的概括性规定,属于普通法条,适用一般滥用职权罪。对于某些发生在特定领域或由特定主体实施的滥用职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其他条文中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如《刑法》第 403 条规定的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 407 条规定的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 410 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等。这些法条属于特别法条,与《刑法》第 397 条形成法条竞合关系。在认定相关犯罪时,应正确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