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四)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一) 在退伙的情况下, 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 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二)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 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 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10 /50 .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 被依法撤销;.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 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 15 日内指定______ 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 担任清算人。 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 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合伙所欠税款; 合伙的债务; 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 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一) 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 应当赔偿由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