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原因及依据: 车间(部门)意见: 劳资部门意见: 企业工会意见: 法定代表人及单位意见: 备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资格确认及退工登记申办程序不具备申领失业金资格(天津市城镇人员) 一、办事依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津人发[2001]10 号) 二、受理部门劳动保障综合办公室办公地点:档案馆七楼联系电话: 59833554 三、办事程序 1 、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 7 日内,办理失业资格确认及退工登记手续。 2、企业向劳动保障综合办公室提交各项申办材料。( 在办理“天津市城镇人员”退工登记时,如档案未调入开发区,需提供《档案未调入开发区人才服务中心的情况说明》一份) 3 、一次性办理退工人数超过 10 人时,需要逐级报批。四、提交材料 1 、企业办理“天津市城镇人员”退工、退档需递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2、《缴费停缴保证函》一份。 3、《养老保险手册》。 4、《就失业证》。 5、《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一式四份( 分区填报、内容机打)。 6、《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一式两份。 7、《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一式两份。 8、《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情况说明书》一式两份。 9、《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表》一式两份。 10、《劳动合同》原件(本单位所有合同)。 11 、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需由本人在复印件上确认实际户籍地)。 12、《接收失业职工退工登记表》一式两份。注: 1 、集体户口人员需提供集体户口页复印件。 2 、以下两种情况不办理退档的人员,退工材料按照“不具备失业金申领资格(外省市及天津市农籍人员)提交,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交以下两材料的其中一种: (1) 《档案未调入开发区人才服务中心的情况说明》一份(退工名册中档案未调入开发区的人员需提供)。(2) 《商调函》复印件一份(退工名册中档案在开发区,但不办理退档的人员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