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金及利息进行确认,并汇总填报《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附件 4)。高等学校将《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或《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及《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批。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 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接受申请资料截止时间为每年 5月 31 日。第十三条高校要建立与就业或服务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主动了解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工作或服务情况,向银行正常还款的情况,高校要专门为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做好有关管理工作。第十四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定后,教育部门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将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编入省级教育部门年度预算。省级财政根据此项工作实施情况安排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专项资金,并于每年 7月 31 日前将专项资金拨付给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再拨付省属有关高校,由高校于每年 8月 31 日前将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第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十六条各市(州、地)要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吸引和鼓励本地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附件: 1—1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 1—2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核表 2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备案表 3—1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3—2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4贵州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