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服务期结束后, 未能到乙方营业厅办理取消短信服务的, 将视同其愿意继续使用该服务, 乙方无主动通知义务。甲方有权随时终止短信服务, 乙方不退还当月已扣的包月或包年手续费。四、短信服务包月服务周期为 1 个月,包年服务周期为 12 个月,一个服务周期结束时, 如甲方未终止短信服务, 视同继续使用此项服务, 乙方自动从甲方邮政储蓄账户中扣除下一期服务费。五、乙方可根据技术进步和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况增加、减少、改进有关短信服务项目, 但乙方在做出相关变动之前以网点通告或者短信方式通知甲方。六、出现以下情形时,乙方不构成对本协议的违反: 1. 乙方接收到的甲方指令信息不明、不完整、存在乱码等; 2. 如因甲方手机或电信运营商网络技术的原因, 甲方手机不能正确、及时显示预定的信息; 3. 若因甲方填写《邮政储蓄短信服务业务申请书》错误、手机遗失、号码变更、不可抗力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账户信息泄漏导致甲方损失的。 4. 按运营商要求每日晚 22:30 至次日早 7: 00 ,账户变动产生的短信顺延到早 7:00 后发出。 5. 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发生。七、第三人使用甲方手机查询、定制、接受甲方的账户及相关信息, 均视为甲方本人行为,乙方有权按照约定收取费用,且不构成对本协议或相关法定义务的违反。八、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金融业惯例办理。九、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 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十、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至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终止短信服务手续时止。但是若出现下列情形,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1. 甲方预订短信服务的账户余额不足或因其他异常情况, 乙方于扣款不成功当月补充扣款不成功; 2. 甲方的手机、账户被有关机关认定为从事违法活动的。十一、《邮政储蓄短信服务申请书》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