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确认。 2. 乙方填写现场签证单, 各单位必须签字盖章并留存, 乙方对签证单做一份完整预算作为结算依据。 3 现场签证结算方式(1). 单体施工单位分三个阶段分别办理签证结算。即基础部分、主体结构部分和安装及装修部分。每个阶段在正式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将结算资料提交到甲方内控部, 否则停止拨付工程进度款。(2) 外网、景观及零星工程合同外签证,每月 5 日前必须将签证结算资料提交到甲方内控部,逾期停付工程款。(七) 签证的效力 1. 乙方应予提报签证的文件, 但未经甲方签证的, 均属无效。已实施未经签证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对甲方的指令确有异议(拒签) ,在甲方坚持要求执行时, 乙方应予以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拒不执行指令而造成的损失则由乙方承担。 2. 凡签证责任人未按法律、法规、现行有效标准及合同约定时间内对对方提出的文件予以签证或签复的, 应视为要求已被确认,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3. 本办法为甲乙双方在合作中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界定的依据, 包括返工、返修、停工损失、延误的工期及其他经济损失。(八) 例外: 1. 必要时, 甲方可发出口头指令, 施工方对甲方的口头指令应予以执行。但乙方应在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文件,甲方必须签证确认。 2. 在特殊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下达指令的要求, 并将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 48 小时内不予下达或答复, 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及顺延的工期,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九)罚则:工程联系单签发、签证的责任人员在签发、签证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由其所在的部门给予经济或行政处分: 1、因工作失职, 工程联系单签发、签证的内容与事实有严重误差,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施工方、业务单位财物及谋取其他不当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