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Ⅱ. 对于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 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按上述规定作为坏账予以核销或计提减值准备。Ⅲ.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应根据账龄分析收回的可能性部分计提: ◇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及未到期的应收款项; ◇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与本单位内部等之间的结算往来款余额,不计提坏账准备(纳入合并汇总报表范围内的单位); Ⅳ.关于经营基金产生的应收款项,原则上按以上方法确认损失并按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如有特殊情况,按下列原则处理:如对方没有任何资料且实际款项已不能收回。③投资清查审计内容及损失确认 1)短期投资的清查主要对国库券、各种特种债券、股票及其他短期投资进行清理, 取得股票、债券及基金账户对账单、与明细账余额核对,盘点库存有价证券,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 2)长期投资的清查主要包括总公司和子企业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形式的投资。Ⅰ.在清查对外长期投资时,凡按股份或者资本份额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一般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清查;没有实际控制权的,按企业目前对外投资的核算方式进行清查。清查内容包括:有关长期投资的合同、协议、章程,有权力部门的批准文件,确认目前拥有的实际股权、原始投入、股权比例、分红等项内容; Ⅱ.企业在境外的长期投资清查主要包括:以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在境外投资举办的各类投资、合资、联营、参股公司等企业中的各项资产,由中方投资企业认真查明管理情况和投资收益。 3)投资损失是指企业发生的不良股权或者债权投资造成的损失,包括长期投资损失和短期投资损失。对清查出的不良投资,企业要逐项进行原因分析,对有合法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认定为损失。 A.被投资单位已破产、清算、被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等,造成难以收回的不良投资,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