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 A 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向国土局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 10 %的定金,在合同签订后 90 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 30 日仍未全部支付的,国土局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合同签订后, A 公司于 2014 年9月 26 日支付给国土局定金 40 万元,同年 10月 10 日支付 60 万元土地出让金。同年 10月 12 日,国土局给 A 公司核发了该出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后由于资金紧张,到 2015 年1月 23 日, A 公司仍未将余款交付国土局。经多次口头催促后,国土局书面通知 A 公司, 限其最迟于 2015 年7月 15 日前全部履行合同,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A 公司为了解决资金压力,在未经任何开发的情况下,于 2015 年6月3 日将其中 10 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 B 公司,取得 250 万元转让金,用于生产经营。至 2015 年7月 15 日, A 公司仍未按规定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鉴于上述情况,国土局决定解除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所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了注销登记, 并于 2015 年8月5 日将该决定通知书送述 A 公司。同时,对 A 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 50 万元。问题: (1) 某市国土局是否有权以 A 公司违约为由将已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收回?为什么?(3 分) (2) 如果某市国土局出让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那么该出让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在此种情况下, A 公司要怎样才能取得该集体土地的使用权?(3 分) (3) 如果本案的出让方是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2 分) (4) 某市国土局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若A 公司对此处罚不服, 可通过什么途径得到法律救济?(3 分)房地产法试卷第 6 页共7 页房地产法试卷第 7 页共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