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出生后用“赵C”进行户籍登记。 2005 年, 用“赵C”申请第一代身份证,当年 6月 16 日月湖公安分局签发了身份证。 2006 年8 月份,当赵 C 到月湖公安分局江边派出所换发第二代身份证时, 却被民警告知: 公安部有通知, 名字里面不能有“C”字。后来到月湖公安分局户政科了解,“赵C”的姓名进不了公安部户籍网络程序, 被建议改名。 2007 年7月6日, 赵C向鹰潭市公安局申请, 要求继续使用“赵C”姓名。同年 11 月9日, 鹰潭市公安局作出批复, 要求赵C改名。依据是公安部《姓名登记条例(初稿)》有规定,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等字样不能用。为了捍卫自己的姓名权,赵C在 2008 年1月8 日,到法院起诉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一审法院责令被告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允许赵 C以‘赵C’为姓名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庭审理围绕“C”是不是数字符号; 取名“C”是否损害社会管理秩序; 公安局拒绝换二代身份证是否合法展开辩论。最后,在法院的反复协调下,当事双方在庭外都表示愿意妥协,双方最后达成和解。法院对“赵C 姓名权”官司当庭作出二审裁定, 裁定撤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C 将用规范汉字更改名字, 鹰潭市月湖区公安分局将免费为赵 C 办理更名手续。问题: 1. 《姓名登记条例(初稿)》能否作为公安局作出批复的依据?为什么?( 8 分) 2. 说说你对本案的看法。(要求字数不少于 100 字)( 12 分) 参考答案 1. 不能作为依据。《姓名登记条例( 初稿)》只是一个初稿, 没有经过法定程序, 不能生效, 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公安局作出决定的依据。 2. 针对本案的案情和审理结果都可以发表自己的观点,字数超过 100 字,语言表达清晰,有自己的观点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