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 3 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此价格结算,乙方不得提出价格差异。 1.4以暂定价形式进入投标报价的甲定乙供材料、设备、苗木,甲方证实市场上能够按甲方签证给乙方的价格购买该材料、设备、苗木,并将有关信息通知乙方, 而乙方仍拒绝购买,则该种材料、设备、苗木改为甲方供货,费用按合同价格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并向乙方收取该材料、设备、苗木采购金额 20% 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注:如招标文件中约定的甲定乙供材料均已明确品牌并由乙方在投标时自行报价,而非以暂定价形式进入的,或本次招标无甲定乙供暂定价材料的,前述(2) -(4) 条可取消。 2、甲方采购材料、设备、苗木 2.1 乙方应在图纸会审后 15 天内编制甲供材料、设备、苗木供货计划,明确数量、规格、到货时间,并报甲方审核,乙方不及时上报或上报材料数量、规格、到货时间有误,责任由乙方负责。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甲供材料、设备数量、规格的变化,乙方应在收到变更通知后 5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如乙方因不及时上报供货计划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其工期责任由乙方负责。 2.2 乙方负责对甲供苗的起挖、包装、装车、卸车、运输、种植、养护成活等。相关费用、利润、税金等取费的费率参照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所报的取费标准进行取费。 2.3 甲供材料、苗木到货后,乙方应进行详细验收,乙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就该产品的质量问题或苗木的成活率向甲方负责。 2.4 结算时甲供材料、设备、苗木的核定用量按当地定额规定的消耗量计算,若定额无相关规定,双方在现场作样板实测确定。 2.5 甲供材料、设备、苗木按甲方“实际采购价格”、“核定用量”计入合同结算总价, 仅计税金后(不计其他任何费用),按照“实际采购价格”、“核定用量”计算所得价款退还给甲方。若乙方在工程中用量少于工程结算核定用量, 甲方不补偿节约的材料设备费用。属乙方超额订购或超额使用的,使用量大于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