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原则:Р由于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引起设备或工程量增减,原投标报价有新增(减)项目的,执行其投标报价,原投标报价无该新增(减)项目的,经双方协商后确定。Р11.2Р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Р所供设备的出厂价Р安装调试费用Р安装材料费用Р为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服务费等)Р设备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和伴随设备交运的有关费用Р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Р注:以上分项报价如无该分项内容可填“0”,并在备注中注明,漏填视为已包含在总价中。Р11.3Р投标人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Р11.4Р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11.2条的规定将投标报价分项填写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方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Р11.5Р投标人所报的综合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招标人有保留招标数量变更的权利,投标人投标单价不予调整。Р11.6Р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对任何未办理正常进口手续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设备的投标报价。Р11.7Р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Р12.Р投标货币Р12.1Р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和服务一律用人民币报价。Р13.Р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Р13.1Р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Р13.2Р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符合本须知第2.6条的规定。Р13.3Р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即Р投标人投标产品须为自行生产制造并具备维修安装资质;Р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