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义务, 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第17条委托方如果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成立, 则应补偿由该索赔或其他要求所引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 18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19条由于委托方或第三方的原因使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 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方。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 完成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 20条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签定后, 发生不可归责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实际情况, 使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委托方。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 双方应当约定, 由此而增加酬金及时间。第21条委托方如果要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或终止合同,则应当在 15 天前通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22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由于非自身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 应视为额外工作, 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23条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工程造价咨询酬金第 24条正常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25条如果委托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造价咨询酬金, 自规定支付之日起, 应当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后银行活期贷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26条如果委托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支付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