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 在确认转让无效的前提下, 让卖房者按照现有市场价补偿购房者, 既是对恶意诉讼者的惩罚, 也有利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通过贯彻此原则让卖房者明白, 想投机取巧进行恶意诉讼, 即便是利用了合法的外衣来掩盖, 也得不到预期的利益,甚至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不能成为个别人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调解为先原则。该类案件一般是以一人诉讼的形式出现,但往往存在影响一片的可能。在拆迁安置纠纷中, 存在很多类似转让安置房指标的行为, 影响社会稳定, 实际上, 房屋转让后, 已有很多受让人住进了安置房,如果认定转让无效,他们就会搬出受让的安置房,对其造成的损失巨大, 相反却给不诚信之人带来利益, 造成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在该类案件的多起诉讼中, 大部分都能以通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或撤诉的方式结案。在调解过程中, 法官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法律释明, 让当事人了解房产纠纷涉及的相关法律和政策, 以及相关的各种诉讼成本, 让当事人自己权衡利弊,作出明智的选择。五、结语本文所述的案件因房价的不断攀升而经常出现, 对此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善, 不仅将削弱交易方的交易信心, 破坏交易安全, 并且因为该类案件具有群体性的特征, 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稳定。笔者在本文中已对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 如双方当事人达成买卖协议的效力问题; 双方当事人在交易中的利益衡量等问题都进行了详尽的论述, 期望通过在法律层面上的妥善处理来化解纠纷。另外必须说明的是, 处理该类纠纷, 还需要相关部门加大对房屋交易监督的力度, 加快健全房屋交易的法律法规, 使房屋的交易规范化和法制化。在交易中, 增加房屋信息的透明度,除要求交易的双方诚实信用外,有关部门对房屋信息应进一步公开、透明,便于关联方查询,有助于人们的正确选择,防止交易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与此同时,杜绝因房屋信息不明或因查询难而产生的不慎交易。(作者单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