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里面不能有“C”字。后来到月湖公安分局户政科了解,“赵C”的姓名进不了公安部户籍网络程序, 被建议改名。 2007 年7月6日, 赵C向鹰潭市公安局申请, 要求继续使用“赵 C”姓名。同年 11月9日, 鹰潭市公安局作出批复, 要求赵C改名。依据是公安部《姓名登记条例(初稿) 》有规定,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等字样不能用。为了捍卫自己的姓名权,赵C在 2008 年1月8 日,到法院起诉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一审法院责令被告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允许赵 C以?赵C?为姓名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不服, 提起上诉。二审法庭审理围绕“C”是不是数字符号; 取名“C”是否损害社会管理秩序; 公安局拒绝换二代身份证是否合法展开辩论。最后, 在法院的反复协调下, 当事双方在庭外都表示愿意妥协, 双方最后达成和解。法院对“赵C 姓名权”官司当庭作出二审裁定,裁定撤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 C将用规范汉字更改名字,鹰潭市月湖区公安分局将免费为赵 C 办理更名手续。问题: 1. 姓名登记条例(初稿) 》能否作为公安局作出批复的依据?为什么?( 8 分) 2. 说说你对本案的看法。(要求字数不少于 100 字)( 12 分) 答: 1、《姓名登记条例( 初稿)》不能作为公安局作出批复的依据, 因为《姓名登记条例( 初稿)》正在征求意见中,并未颁布实施。 2、在法院的反复协调下, 当事双方在庭外都表示愿意妥协, 双方最后达成和解。法院对“赵 C 姓名权”官司当庭作出二审裁定,裁定撤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 C 将用规范汉字更改名字,鹰潭市月湖区公安分局将免费为赵 C 办理更名手续。本案原告能够从大局考虑, 二审达成和解。姓名可以减少也可以增加一个人的社会交往成本, 因此, 不应当为追求过度的个性而增加自己和他人的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