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实施;规划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等。 3 、从属法规与专项法规( P53) 见表 3-2-1 。 4 、相关法( P55) 见表 3-2-2 。三、我国现行城乡规划行政系统 1 、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 P56) 10 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省(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市、县规划局(或建设局、建委、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局) ;镇建设办;等。 2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职权:(1 )行政决策权。如核发“一书两证”。(2 )行政决定权。依法处理权、行政解释权等。(3 )行政执行权。贯彻、落实、执行。四、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技术系统 1 、法定规划体系( P57 ) 我国法定城乡规划类型见表 3-4-1 。法定规划图解 2 、规划依据:(1 )上位规划。城乡规划体系层次(2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3 )城乡规划相关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 (4 )国家政策(5 )城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五、我国现行城乡规划运作体制——核心是程序合法、依据合法。 1 、开发控制制度( P58 ) 我国城市规划运作实施“一书两证”制度。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 )项目选址意见书立项前: 建设工程的选址和立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在建设项目报请批准立项前, 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目前选址意见书环节,在具体执行中一般把握在可研阶段。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用地三个环节: 必须持有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 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设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该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退回。